产品描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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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:由于中国香港和内地在公证文书上存在差异,中国香港的文件不能直接在内地使用。国家**部于1981年建立了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,方便中国香港居民及企业回内地处理事务或进行商业活动。自从我国实行**以来,中国香港和内地联系日益紧密。许多中国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、定居、领养子女或结婚,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、经商活动,但由于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中国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,比如:中国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,对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状况;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,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、工商登记机关也是需要对中国香港公司有一定的了解(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,董事或股东资料,财务状况等等)。

公证情形


1、中国香港企业在内地设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,也可用于中国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;

2、中国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,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、工商登记机关也有需要对中国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,如公司的商业登记记录、董事或股东资料、财务状况等等;

3、海外公司或外国人士如要在中国内地注册公司、购买物业、或需要到**注册登记的商品时,则需要出具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公证文件。

4、中国香港企业到内地人事投资、经商,亦或者是大陆人在中国香港注册中国香港公司后,在国内用中国香港公司投资经营等相关事宜时。

公证内容

1、根据公司的不同目的,公证有不同类型,如资信证明、公司地位证明、董事会决议公证等。

2、一般中国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,需要证明主要资质,中国香港公司由律师对全套注册文件进行公证。

3、在中国香港签发的公证文件,如果要在内地使用,必须由中国委托的公证机构签署,否则无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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